• 专业资质: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编号:1330120********94)
  • 执业律所: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
  • 详细简介:本律师办案特点一:高度责任心。当事人把身家性命都托付给我,如因我的粗心、懒惰忽略了从轻、减轻、无罪的情节,对我当事人有利的刑法理论、法律依据。是连我自己都无法原谅的事!只要可能对当事人有利,那怕是再小的案件,再轻的情节也会尽全力去做。在方某的醉酒驾驶罪(该罪最重也就拘役6个月,通常只判2-3个月)案中,为了核实醉驾行驶距离(对社会危害性有微弱的影响)多次到现场拍照测量,结合GPS地图结合现场执法录像最终推翻了多名案发时在现场警察的笔录、方某自己多次供诉中都承认的距离。查找刑事案卷中对我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连案卷中大量程序性的,形式性内容也不放过,这种方式用大海捞针形容也不为过,常常是熬了几夜通宵阅卷也一无所获只能以问心无愧***。在吴某受贿罪中。在翻阅大量公文后发现一些不相关的资料如该单位规章制度、聘用合同、公务员法、党章等材料串联起来能得出我的当事人在某个时间段内虽正常上班但在法律上来说已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注: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该时段内收受财物能否计入受贿数额要结合其他情节),记得在看守所向吴某询问该事实时还遭到吴某本人断然否定。该结论对受贿案中受贿金额辩护起了重要作用。二:有较强的刑事业务水平。本律师酷爱刑法,当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几乎是满分通过。专研刑法的动力是因为爱好,因此无论在现职还是曾经任职的律师事务所都被公认为刑法专家。在程某抢劫案中,4个同案犯都承认某次抢劫作案,且该次抢劫每个细节4名犯罪嫌疑人笔录都能相互印证,程某也承认有该事实并已认罪。翻阅案卷后发现因被害人被劫钱财较少(10元)未报案,公安机关也无法找到该被害人,关键是公安机关除4名犯罪嫌疑人供诉外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发现该漏洞后本人决定对该次抢劫指控作无罪辩护,当时该观点当时遭到律所里所有律师的否定,但本人根据单纯口供不能定案原则及该原则背后的法理依据,最终检察院撤销了该次抢劫指控。在邵某贩毒案中,邵某查证属实贩卖的毒品8.6克,邵某住处查获其自用(持有)的毒品有4.71克,2项相加就超过10克(10克以上量刑系10年以上),而持有毒品要计入贩卖毒品数量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在查阅了几千页(该案贩毒数量大、共犯多)案卷后作出该法律依据不适用本案的设想,该观点又被所里其他律师“批评”道:“在庭上这么说会被笑话的。”事实上同事们的观点不无道理的,对最新的无争议的司法解释提出质疑的,我国有律师以这种辩护方式到目前为止没查到。但依据本案事实结合该司法解释背后支撑的法理、形成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及立法时的争议,最终在庭审中还是说服了公诉人。公诉人当庭表示认可辩护人观点并向法官提出4.71克毒品不计入贩卖数额。注:最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未采纳该观点,当然背后有许多原因不便展开说。不过法院在邵某的量刑上也略微作了让步,虽败犹荣吧。三、较强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能力在成为人民共和国专职律师之前,本人多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因工作关系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有工作上的接触、沟通。对上述机关的工作流程、办案人员的思路非常了解。清楚体制内的规则,能理解他们并用他们能接受的方式沟通。充分发挥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提前介入案件权利。在侦查阶段提供、提醒办案人员我当事人轻罪、无罪证据线索,督促办案人员依法查明事实。如符合条件向办案人员说明符合取保候审的事实,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如符合一定条件程序、事实)直接请求撤案。审查起诉阶段提醒公诉人对部分非法取得证据、瑕疵证据、有利于我当事人的疑点进行关注,如符合条件的则请求进入谅解程序、、酌定不诉、无罪不诉。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权衡利弊后选择最恰当且合法的方式努力为我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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